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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业丙与卢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业丙,卢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754号原告:卢业丙,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大陆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被告:卢玉连,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业丙诉被告卢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业丙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丁向娜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心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