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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文科、胡瑞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科,胡瑞,吴成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48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文科,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1月10日吸毒被双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胡瑞,曾用名胡开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成芳,绰号“燕子”,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瑞、吴成芳、吴文科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吴成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文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文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文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文科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文科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 波审判员 周大军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