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范瑞萍与乐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萍,乐秀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311号原告:范瑞萍,女,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乐秀娥,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一冶建安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斌,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萍诉被告乐秀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萍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范瑞萍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汤西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