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朋军、闫国红及山西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张朋军,闫国红,山西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地址:临猗县。负责人:陈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朋军,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国红,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法定代表人李向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朋军、闫国红及山西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6)晋082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法应当缴纳上诉费,本案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通知后,在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猗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丽珍审判员 张晓波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