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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衡山县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许泉,衡山县人民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4行初111号 原告:邓许泉(曾用名邓暑泉),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林,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蒋青,该县县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袁湘麦,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该县政府副县级领导干部,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人民西路237号138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敏,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军,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兵,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政府法制办副科长,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许泉诉被告衡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拆迁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邓许泉起诉请求:一、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山政告【2016】1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二、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衡府复决字【2016】38号行政复议决定;三、由被告县政府、市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7年4月18日,原告邓许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已与被告衡山县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履行到位,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县政府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邓许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许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许泉负担。 审 判 长  关德超 审 判 员  何利国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