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虎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6刑初45号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虎旺,无业。该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5日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9日经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太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虎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鸿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虎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1、2014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山西省太谷县箕城西街中国工商银行附近,伺机选择从银行取款后离开的老人行骗。10时许,刘青海上前同被害人韩某搭讪,王虎旺则在二人交谈时从其身边路过,故意将其作案用的黑色小皮包掉落,刘青海在打开钱包后让被害人韩某看到包中的钱,提出将捡到的钱平分,然后将被害人引至路边人少的地方,诱骗被害人韩某将自己的钱装进黑色小皮包,在王虎旺假装来询问是否见过其掉落的包时,刘青海趁被害人韩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同王虎旺掉落的一模一样的包进行调换,后借故离开,从而骗取韩某现金2900元。2、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在山西省太谷县箕城西街安泰十字路口附近,二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5200元。3、2014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在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交警队附近,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的现金10000元。对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虎旺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虎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虎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窜至山西省太谷县箕城西街中国工商银行附近,伺机选择从银行取款后离开的老人行骗。10时许,刘青海上前同被害人韩某(案发时80周岁)搭讪,王虎旺则在二人交谈时从其身边路过,故意将其作案用的黑色小皮包掉落,刘青海在打开钱包后让被害人韩某看到包中的钱,提出将捡到的钱平分,然后将被害人引至路边人少的地方,诱骗被害人韩某将自己的钱装进黑色小皮包,在王虎旺假装来询问是否见过其掉落的包时,刘青海趁被害人韩某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一个同王虎旺掉落的一模一样的包进行调换,后借故离开,从而骗取韩某现金2900元。2、2014年3月6日,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在山西省太谷县箕城西街安泰十字路口附近,二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案发时79周岁)现金5200元。3、2014年6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虎旺伙同刘青海在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交警队附近,以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案发时71周岁)的现金10000元。另查明:同案犯刘青海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已对被害人韩某、王某进行了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虎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虎旺的供述、同案犯刘青海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报案材料,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0)杏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太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太谷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离石区公安局滨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通话记录,基站查询,被告人王虎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虎旺对上述证据亦未持异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青海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虎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旺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虎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王虎旺与同案犯刘青海共同退赔被害人郭翠英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宪斌审 判 员 杨 琛人民陪审员 赵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立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