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381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委托代理人:赵卫平,该公司化险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匡凯祥,该公司金融超市经理。被告: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伟伟。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大别山商贸广场)。组织机构代码:30986885-2.被告: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双贵。公司住址:罗田县凤山镇道观冲巷。组织机构代码:79329332-4.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绿森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罗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付安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