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与任亚龙、王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黄振,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翔,男,系该行风险部经理。被告:任亚龙,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王进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被告:陈雪,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凤,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业主:任亚龙。被告: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邓毅坚,男,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以下简称江西银行安义支行)与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以下简称中建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赵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罗翔、被告王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亚龙、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亚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对被告任亚龙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3日,被告任亚龙与原告签订一份授信协议,约定由被告任亚龙向原告申请人民币3,000,000元的个人贷款,授信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止。被告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为被告任亚龙申请个人贷款进行担保,并于同日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为被告任亚龙发放了贷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任亚龙至今仍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的主体资格。二、被告任亚龙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宝华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王进伟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被告陈雪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中建商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赵林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六被告的主体资格。三、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与被告任亚龙、陈雪、王进伟、宝华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任亚龙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6%,逾期罚息利率在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被告陈雪、王进伟、宝华公司为被告任亚龙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四、《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为被告任亚龙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3,000,000元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五、被告任亚龙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一份,证明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王进伟辩称,为被告任亚龙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3,000,000元担保属实。被告任亚龙、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陈雪未进行答辩,但提供了被告赵林公司的企业信息原件一份,证明其已不是被告赵林公司的法人、股东。被告陈雪提供的证据经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提供的证据一,营业执照、公司变更通知书由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六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二,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的身份证、户口本及被告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六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三,有被告任亚龙、陈雪、王进伟的签名,被告宝华公司的印章,六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四,有被告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的印章,六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五,六被告未提出异议。被告陈雪提供的证据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经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质证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均予认定。被告赵林公司的企业信息已经工商登记变更,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提供的被告赵林公司的企业信息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告任亚龙、陈雪、王进伟、宝华公司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任亚龙向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借款用途购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6%,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日,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分别与被告宝华公司及被告中建商行、赵林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即向被告任亚龙发放了贷款3,000,000元,被告任亚龙借款后支付至2014年5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后,被告任亚龙未按约归还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借款本息,被告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亦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经审理另查明:2015年12月17日,经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变更为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本院认为:经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变更为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的主体资格适格。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任亚龙由被告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提供担保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3,00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被告任亚龙出具的借款借据、被告任亚龙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六被告未提出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按约向被告任亚龙发放了贷款3,000,000元,被告任亚龙借款后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支付了至2014年5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该事实有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提供的被告任亚龙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六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定。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已按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任亚龙亦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本息。借款逾期后,被告任亚龙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进伟、陈雪、宝华公司、中建商行、赵林公司为被告任亚龙向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3,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未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应对被告任亚龙归还原告江西银行安义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7630元,由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