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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赵同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赵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赵同良。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刑初4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同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同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2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同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军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