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慧茹与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茹,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慧茹,女,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滕淑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唐剑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相杰,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茹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金20000元及认筹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1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档案,被执行人已领取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表。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