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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葛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葛某,青岛可健可康负离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原审被告:青岛可健可康负离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上诉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4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依据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本案应由菏泽市开发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