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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忠成与邓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成,邓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87号原告李忠成,现住榆树市。被告邓浩,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成诉被告邓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