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忠成与邓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成,邓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187号原告李忠成,现住榆树市。被告邓浩,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成诉被告邓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