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刘丹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娜,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5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娜。被执行人刘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娜娜与被执行人刘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娜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582.3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5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