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新江与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江,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793号原告:于新江,男。被告: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黄柏树屯。法定代表人:刘成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