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新江与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江,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793号原告:于新江,男。被告:大连泰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黄柏树村黄柏树屯。法定代表人:刘成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东恩审 判 员 江世德代理审判员 孙 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