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嵩与钱国妹、成育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嵩,钱国妹,成育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01号原告宋嵩,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钱国妹,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成育,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宋嵩与被告钱国妹、成育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宋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嵩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