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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贵川与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川,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850号原告王贵川,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人民医院东150米路北。负责人刘美真。原告王贵川与被告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贵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告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告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川撤回对被告告濮阳市胜利路宝宝在线母婴生活用品经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王贵川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