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政,江翀,柯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夏勤俭。被执行人龚政,男,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翀,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上饶县。被执行人柯晓晨,女,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上饶县。本院在上饶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龚政、江翀、柯晓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柯晓晨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2××97、12××98、12××99号的房屋所有权与饶县国用(2012)第02228号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柯晓晨名下的产权证号为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12××97、12××98、12××99号与饶县国用(2012)第02228号的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