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成飞、祝建和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成飞,祝建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成飞,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建和,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上诉人姜成飞为与被上诉人祝建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204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总共来江山市不到一个月,江山市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该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户籍所在地的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该纠纷由侵权行为引发,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江山市,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