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济英与牛涛、张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济英,牛涛,张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468号原告王济英,女,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波,系原告儿子。被告牛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燕芬,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济英与被告牛涛、张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涛、张燕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牛涛给其出具借据1份,向其借款15万元。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牛涛无力还款,在借据背面注明,2015年5月12日前应付利息2万元未付,自2015年5月1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牛涛未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5年5月12日之前的利息2万元,2015年5月12日之后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牛涛借其15万元,2015年5月12日前的利息为2万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2月16日,被告牛涛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2015年5月12日,因被告牛涛无力还款,在借据背面注明,2015年5月12日前的欠付利息为2万元,2015年5月12日以后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之后,二被告未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牛涛归还借款15万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有被告牛涛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张燕芬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涛、张燕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济英借款15万元及2015年5月12日之前的利息2万元,2015年5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24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立平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樊丽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