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1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2,张某某3,周某某,周某某1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50号申请人:张某某1,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2,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某3,女,193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周某某,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周某某1,女,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张某某3、周某某、周某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艳,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1、张某2与张某某3、周某某、周某某1、周爱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张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云峰住宅区2#楼四单元三层东户的房屋,由甲方张某某1、张某2继承,二人按份共有,各占房屋产权份额的50%。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1、张某2与张某某3、周某某、周某某1、周爱艳于2017年4月1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