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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住华容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由华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容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华容县××镇三郎堰墟场的超市附近,见到被害人季某某手握水果刀与易某(刘某妻子的哥哥)发生肢体冲突,易手部受伤,被告人刘某冲上去帮易某,刘某、易某、季某某三人扭打在一起。季趁刘、易二人不备跑至自己的小车驾驶室内取出一把长约60CM左右的砍刀,并扬言“老子今天要捅死你”,刘、易二人紧随其后,将季控制在驾驶室内,刘趁势夺下季手中的砍刀。季多次欲趁机逃跑,均被刘某、易某二人拦下,在此过程中,三人相互殴打,被告人刘某用砍刀刀背拍打季某某头部。经鉴定:被害人季某某系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部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华容县人民医院住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易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志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