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小华与綦兴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华,綦兴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74号原告罗小华,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綦兴中,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华与被告綦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綦兴中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罗小华名下位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004-A室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888**号)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綦兴中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罗小华名下位于衡南县新县城72-1号地(山水名城)1004-A室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18088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