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万昌与张泉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万昌,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丁万昌,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万昌与被执行人张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张泉将房产过户到丁万昌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