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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丁万昌与张泉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万昌,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67号申请执行人丁万昌,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丁万昌与被执行人张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要求被执行人张泉将房产过户到丁万昌名下,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