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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宋红伟与陈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伟,陈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39号原告宋红伟,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陈广成,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伟诉被告陈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价值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广成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云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