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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海江、张红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江,张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7635号申请执行人潘海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张红峰,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原告潘海江与被告张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海江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红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海江未实现债权14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63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