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木坤诉李占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木坤,李占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055号原告:王木坤,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鸣凤街39委,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被告:李占奎,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西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1********。原告王木坤与被告李占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王木坤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木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木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王木坤负担。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侯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