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其久与王飞、王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其久,王飞,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赵其久。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王倩。本院在执行赵其久与王飞、王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王飞工资账户因其他案件已被本院冻结,王倩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王根培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晓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