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玉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3行初4号原告韩玉荣,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住所地:石家庄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刘跃林,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增辉,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乜兰宁,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涛,男,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冲,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韩玉荣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唐山监管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荣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9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被告的处理决定不服,认为被告存在工作不作为和包庇原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现象,特向路北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唐山保监分局投诉反映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违规销售保险,存在委托无资质单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合同不完整、未按规定回访、未按规定送达红利通知书、伪造投保书和保险单等问题,要求被告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告唐山保监分局就原告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保险消费处理决定告知书予以书面答复,被告河北省保监局经复议决定维持了该保险消费处理决定告知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泽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