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月明、孙丽英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宝,吴月明,孙丽英,汤建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668号原告:张建宝,男,1953年5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吴月明,男,194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孙丽英,女,194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汤建刚,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建宝与被告吴月明、孙丽英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建宝负担。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