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终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6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农民。因犯敲诈勒索罪,2001年11月28日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26日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13日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14日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21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审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7)晋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撤回上诉。万荣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建峰审判员 王旭生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