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成义与张松、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义,张松,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1677号原告:杨成义,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张松,男,约45岁,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文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37366294E。法定代表人:冉孟仙。原告杨成义与被告张松、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成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松、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义撤回对被告张松、贵州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原告杨成义承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