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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牛小东与石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东,石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996号原告:牛小东,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留兵,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牛小东与被告石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小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留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判决指定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被告石留兵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被告石留兵向原告牛小东借款8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条一份。原告牛小东与牛晓东属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今借到条一份、林州市五龙镇石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石留兵向原告牛小东借款8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今借到条一份为证,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留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小东借款80000元;驳回原告牛小东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石留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