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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高振奎申请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奎。被执行人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高振奎申请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