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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秀丽与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丽,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1385号原告:刘秀丽,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娟,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义乌市外来农民工法律援助站律师。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法定代表人:唐虎。原告刘秀丽诉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3472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入职被告处,岗位为包装饰品,工资计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人民币34723元未付,遂成讼。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包装工作,约定工资按件计算。2016年12月1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工资34723元未付。现因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工资引起纠纷。另查明,原告刘秀丽曾用名为刘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明各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工作后,依法有权获得工资报酬。被告未按���定的数额支付原告工资,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秀丽工资347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王慧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新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