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宗寿春与陈孝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寿春,陈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宗寿春,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生,住江苏省邗江市。被执行人:陈孝顺,男,汉族,1962年3月31曰生,住江苏省南京雨花台区。宗寿春与陈孝顺出资协议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523—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523—09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惠敏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