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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威海山花惠美地毯有限公司与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山花惠美地毯有限公司,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惠美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路。被执行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提三路。申请执行人威海山花惠美地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国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16)鲁1002民初149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颖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