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杨月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杨月星,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杨月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306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刘春龙,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永安市。被告:杨月星,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杨月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基于与被告杨月星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