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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红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红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1号罪犯邓红芬,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红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责令二被告退赔人民币47689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红芬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红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红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红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红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红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