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红新与董林屯、董海霞、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新,董林屯,董海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904号原告李红新,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委托代理人:王树凰,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林海,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林屯,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董海霞,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晋城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李红新诉被告董林屯、董海霞、永安财险晋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红新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为105元,由原告李红新负担。审 判 员 李慧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