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7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蔡濯与刘根泉、凌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濯,刘根泉,凌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383号原告:蔡濯。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定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根泉。被告:凌玉娥。本院受理原告蔡濯与被告刘根泉、凌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濯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濯撤诉。案件受理费33544元,减半收取167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72元,由原告蔡濯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戎柯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