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立志,刘国强,孙学丽,杨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志,杨云祥,孙学丽,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831号原告:张立志,现住榆树市。被告:杨云祥,现住榆树市。被告:孙学丽,现住榆树市。被告:刘国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志诉被告杨云祥、被告孙学丽、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志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