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忠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李忠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并系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甲,男,1969年2月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乙,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丙,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被告人李忠生,男,1967年9月17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5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以辽文检公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立志、邢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忠生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赵某、赵某甲二人,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马路湾xx饭店对面时与孟某丁发生碰撞,孟某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忠生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孟某丁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诉称,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四原告人经济损失总计272869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41140元,丧葬费26729元,交通费、办理丧葬费用5000元。被告人李忠生辩称,其当时不知道撞人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表示其无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20时07分,被告人李忠生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赵某、赵某甲二人,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马路湾xx饭店对面时,与孟某丁(1971年5月4日出生)发生碰撞,孟某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忠生驾车逃离现场。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丁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认定,李忠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孟某丁无责任。另查,被害人孟某丁至今未婚,其父母已经去世,其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孟某乙、孟某甲、孟某丙系兄弟姐妹关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8669元。(死亡赔偿金241140元,丧葬费26729元,交通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驾驶证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李忠生无驾驶证。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20时左右,其与妻子赵某甲乘坐李忠生驾驶的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感觉道路南边有两个人像喝酒了,在大声说话,其车驾驶员向里侧打方向致使三轮车翻倒,其下车后向后看,看到一个人坐着,另一个人好像和他说话,后三人扶起车开车走了。3、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晚上,其与丈夫赵某乘坐李忠生驾驶的三轮车行驶至罗大台镇明秀饭店门前,车辆急转了一下右翻了,并向前滑行了一段时间,三人下车后把车扶起来,其向后看发现后边大约10米处,有两个人,一个站着,一个蹲着或坐着,也没喊,其三人便开车走了。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0日晚上20时许,其与孟某丁在路北边一个饭店喝完酒出来,向路南边走,其在前,孟某丁在后,然后其突然听到车滑地的声音,回头看见孟某丁躺在地上,有一辆三轮车向前滑行并侧翻,三轮车被扶起后就开走了,其喊三轮车让车停下,也没停下。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肇事现场情况。6、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忠生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孟某丁无责任。7、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孟某丁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8、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肇事车辆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肇事车辆右侧为与行人碰撞接触部位,侧滑起点速度略高于35km/h。9、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李忠生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10、死亡证明,证明被害人孟某丁于2016年11月20日死亡。11、无违法犯罪记录网上查询,证明被告人李忠生无违法犯罪记录。1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来源系群众报案,被告人李忠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忠生的自然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户口本复印件及巴彦县华山乡满井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孟某丁的户籍情况,孟某丁父母已经去世,孟某丁至今未婚,孟某丁与孟某、孟某乙、孟某甲、孟某丙系兄弟姐妹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忠生提出的当时并不知道其驾驶的车撞人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证人赵某、赵某甲、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忠生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孟某丁死亡后逃逸,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41140元,丧葬费26729元,请求合理,予以支持。交通费应适当赔偿,办理丧事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0二0年十二月五日止。)二、被告人李忠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8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叶宏岩审 判 员 侯黎明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