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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玉竹、孙晓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竹,孙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竹,女,1978年5月5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晓云,女,1955年6月23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王玉竹与被执行人孙晓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人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5,088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人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辉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