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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陈光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光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锦升(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陈光乾。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光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71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光乾赔偿原告李某某35511.7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陈光乾未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511.7元及案件受理费3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光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光乾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710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选民审 判 员  郑 鸿代理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