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翟丽芸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刑初94号被告人翟丽芸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12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8行“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审判员 王德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