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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翟丽芸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刑初94号被告人翟丽芸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苏12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3页第8行“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审判员  王德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