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保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危品等与黄朝兰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品,唐玉兰,黄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68号之五申请人:危品,男,汉族,生于1931年7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10725XXXX。申请人:唐玉兰,女,汉族,生于1932年7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20715XXXX。被申请人:黄朝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102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62284828791208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