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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保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危品等与黄朝兰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之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品,唐玉兰,黄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保68号之五申请人:危品,男,汉族,生于1931年7月2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10725XXXX。申请人:唐玉兰,女,汉族,生于1932年7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320715XXXX。被申请人:黄朝兰,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31020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62284828791208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