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奥思奇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奥思奇食品有限公司,林铃生,陈成福,陈长华,游建平,福建新三味食品有限公司,吴铃仔,林铃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41236。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铭星、苏安标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奥思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小溪边3号3-4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9170-4。法定代表人林铃生,经理。被执行人林铃生,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成福,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长华,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游建平,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福建新三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泉景林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91189-X。法定代表人吴铃仔,经理。被执行人吴铃仔,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铃锦,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奥思奇食品有限公司、林铃生、陈成福、陈长华、游建平、福建新三味食品有限公司、吴铃仔、林铃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3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行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4月3日在《福建日报》公告。2015年5月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5年6月19日在《福建日报》公告。现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073021.4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3130.21元;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吴铃仔的房地产,短期内难以变现,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