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河北首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首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29号原告:河北首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东马营乡曲桥村东。法定代表人平志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万彤、武巍,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峰,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首信商品湖滨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首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清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