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与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哈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39号原告: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吴忠市青铜峡市紫薇小区。被告:哈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紫薇小区********室。原告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哈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海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