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海永、王美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海永,王美华,秦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28号申请人:白海永,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美华,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秦立强,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白海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立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SHJVFXZ0117Q000028R)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所有的座落于房产(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白海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代理审判员 郭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